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内政办发〔2012〕75号
第一条 劳动竞赛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职工素质、推动企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充分激发各族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在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内蒙古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1—2015年劳动竞赛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应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参加劳动竞赛,实现价值,获得相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 各企业要设立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劳动竞赛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额度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商定。
第四条 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由企业工会管理,专项用于奖励劳动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 劳动竞赛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企业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 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公开、公正、公平,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健康开展,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向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成立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劳动竞赛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劳动竞赛工作。劳动竞赛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牵头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税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劳动竞赛表彰奖励专项经费和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九条 自治区每年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具体表彰名额由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
自治区表彰的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盟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确定。
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授予对象是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产业(系统)劳动竞赛委员会或成员单位。
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的授予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创造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
(二)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成果获得专利或自治区级以上职工职能技术创新成果奖的;
(三)在自治区级职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各工种第一名、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中进入各工种前六名的;
(四)获得盟市级以上“金牌工人”、“创新能手”、“首席员工”荣誉称号的;
(五)为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获得“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的,由自治区总工会分别授予“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对本地区劳动竞赛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竞赛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